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号**单元**号。因吸毒,2007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2015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吸毒人员李某某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公寓**栋**号的家中,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某。随后,三人在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谭某某从秦某某处购买的部分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谭某某身上查获尚未吸食的0.06克甲基苯丙胺和0.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秦某某手提包内查获0.25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款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20]1897号、渝公鉴(毒品)[2020]1898号鉴定意见;
5.提取称重、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红君
检察官助理:朱丽颖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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