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西安市雁塔区**号,无业。2017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华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华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本院起诉,现已查明:
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秦某某与何某某(在逃)、袁某某(已起诉)、姚某某(已起诉)分别驾驶银色的丰田花冠轿车(车号粤J****1)、白色的大众宝莱轿车(车号A*W***)前往四川成都购买冰毒。在何某某的指挥下,袁某某将何某某带去的5万元和从秦某某处借的5万元拿上一块交给何某某,何将购买的冰毒交给袁并放在粤J****1车内。后秦某某、袁某某、姚某某连夜离开成都。返回途中,被告人秦某某、姚某某负责驾驶A2W890在袁某某的藏毒车前探路,并每过20分钟由姚某某打电话向袁某某通报前方情况。当袁某某开车行至广元市朝天门区**站时,被民警当场从其车内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大包。被告人秦某某、姚某某在车行至宁强收费站时,姚某某被抓,秦某某借机逃离。经鉴定,所查扣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8%。其净重为198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相关的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秦某某起诉你院,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兆雄
2018年3月14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3册;
3、光碟1盘;
4、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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