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17时许,秦某甲在昭阳区烟厂对面**快捷酒店门口以600元价格贩卖毒品可疑物给秦某乙时被查获,从秦某乙身上当场缴获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2.4克,经鉴定,鉴定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 毅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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