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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6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白山市江源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7年6月份,谎称受托代卖**镇**街**委**栋**号(登记人顾某某、房屋实际所有人王某甲),将房屋以八千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所得钱款被秦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安置房屋手续、收条、职工住宅卡片、房屋买卖合同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清单、汇款凭证、证明;

2.现场勘查、指认笔录:指认笔录;

3.证人证言:顾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王某病、尹某某、王某乙、马某某、王某甲;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军霞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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