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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60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重庆华夏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四川省岳池县**路**城**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李勇与曾军、黄书文、廖兵、王稚淋(均已起诉)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A座13楼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华夏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盛世公司)。该公司招募大量工作人员,通过面向老年人高价销售钱币、玉制品等所谓收藏品的方式实施诈骗。首先由市场部工作人员通过发放传单和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将被害人吸引到公司,然后由销售部工作人员向其介绍该公司销售的收藏品,谎称该收藏品具有较大的收藏价值,在短期内即可实现巨大升值,并作出该公司可高价回购或帮助拍卖的虚假承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诱骗被害人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购买收藏品。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华夏盛世公司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段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8549747.9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7年9月进入华夏盛世公司,在郎钰锃组下任业务员,2018年3月离职,任职期间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等8名被害人人民币100762元,获工资及提成3万余元。

2019年8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侦支队六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收藏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藏品购买单据、销售业绩单等书证;

3.证人曾军、黄书文、杨慧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芳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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