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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住山西省潞城市******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秦某某为填补经营亏空,遂联系刘某某(本案被害人),谎称有1200双“安踏”牌KT5型号运动鞋,后刘某某分两次向被告人秦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58150元,欲购买该1200双运动鞋。被告人秦某某在骗得刘某某货款后并未发货,并将所骗货款用于填补经营亏空。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青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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