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安新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1日被保定市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底,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微信发布“不用考试,不用本人去,就能办理驾驶本”的虚假消息,于2016年12月、2017年8月分三次收取受害人崔某某托其办理驾驶本的费用共计21500元。
2.2017年10月 1日,被告人秦某某以驾校买车需要贷款为由,以伪造的保定市**小区**幢**座**单元**购房合同及担保人安某某保定市**小区购房合同为抵押,向卢某某借款350000元,被告人秦某某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贷款到期后,被告人秦某某不能偿还,且失去联系,致使担保人安某某履行担保责任向卢某某偿还全部款项。
3.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以伪造的哈罗城购房合同为抵押,向被害人卢某某借款80000元,未能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协议,被害人崔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安新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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