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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月2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甲、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公司作掩护,利用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后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按推广、培训、急聘、客服等分工合作,会员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后,推广人员提成30元,会员二次缴费成为钻石会员后,推广人员分成45元。被告人秦某某于2017年6、7月份、2018年3月份至2018年10月份以推广人员身份受雇为集团的工作人员,期间个人获利121500元,集团诈骗所得292277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辜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等人陈述;

3.同案犯阮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蚂蚁网盟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雇参与网络诈骗集团,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集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诈骗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晓林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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