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6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已起诉)冒充武警部队军官,使用伪造的杨立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房权证并字第00***946号)作抵押,向被害人赵某某借款。由被告人吕某某(已起诉)使用伪造的杨某乙身份证、及杨某某与杨某乙的假结婚证,冒充杨某乙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借款借据,骗取赵某某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秦某某作为杨某某的司机,在伪造杨某乙身份证、结婚证过程中提供帮助,且明知是虚假的身份证、结婚证用以借款、吕某某并非杨某乙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赵某某做虚假陈述,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被告人秦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5月28日秦某某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他人诈骗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处次要地位,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全文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