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村**号。被告人秦某某曾因聚众斗殴,于2010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溧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电信网络QQ、支付宝冒充女性大学生与被害人吴某某谈恋爱,以没钱还花呗、弟弟生病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通过QQ、支付宝等发红包、转账等共计人民币19137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耀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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