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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村。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8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4月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7日被修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秦某某虚构自己是王者荣耀游戏的客服,以可以低价充值王者荣耀游戏点券为由,采取在王者荣耀游戏视频上发布广告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害人将钱转入秦某某的微信红账户,其中骗取被害人梁某某637元、孔某某100元、李某某286元、胡某某1973元、古某某100元,共计3096元。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退还涉案款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千海全

检察官助理:付  敏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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