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因与张某某合伙做二手车生意需要资金4万元,2020年4月20日,秦某某联系丁某某,告知对方自己有一辆汽车要出售,丁某某便邀约被害人刘某某买车。同年4月21日,丁某某、刘某某从遵义到湄潭县湄江街道与秦某某见面,秦某某虚构贵C6****白色大众牌捷达轿车系抵押车的事实,将该车以4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并提供一本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给刘某某过户。由于该车有违章未处理,刘某某暂扣1000元待车辆过户后支付给秦某某,刘某某查验车辆后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四十米大道工商银行将44000元支付给秦某某,秦某某随即将其中4万元交给张某某。秦某某隐瞒其出售的轿车系抵押车、且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系其伪造的事实,致使刘某某购买该车后无法过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财共计4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贵忠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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