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9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崇信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到被害人韩某某家商定以15000元购买十只波尔白山羊,预付1000元定金,后将羊拉到陈某某家寄养。数日后,以6000元价格转卖。后韩某某多次讨要余款,秦某某均编造理由推脱,未还钱。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秦某某到被害人文某某家,谎称其为王某某,商定以11800元购买两头黄牛,预付定金800元,余款一两天内付清,后将牛以11800元转手卖给许某某。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趁被害人许某某不备,将沾有“闭气丹”的白萝卜投进牛槽被牛吃掉,后许某某发现黄牛口吐白沫,治疗未见好转。秦某某趁机以8000元价格将该牛买下,但未付款。后秦某某将牛以7600元的价格转卖。
综上,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秦某某3次诈骗他人财物24333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或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闭气丹”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证人文义同、文军林、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文某某、韩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明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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