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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92********,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河北**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家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地。2019年11月25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马某某通过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自称能够办理透支完的信用卡空卡还款业务,六万元的空卡需要收取15000元服务费,因为有朋友张某某的介绍,秦某某收取了马某某通过微信分五次转给的13000元,秦某某答应三个月内把马某某透支完的信用卡还清,并注销信用卡。但秦某某并没有还信用卡,致使马某某的三张银行卡已出现多次信用逾期,在马某某多次催促秦某某还款的情况下,秦某某拒不归还。

2、2019年7月3日,通过马某某介绍说被告人秦某某可以办理无息贷款业务,通过交谈,秦某某说可以给张某某办理30万元无息贷款,周期为两年,每月只需要向秦某某支付2400元钱,办理前根据秦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分五次向其转账11500元。其中11000元为服务费,500元是说给行长买烟的钱。并且办理这项业务不需要提供任何手续,只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两个月之内能够办下贷款。在秦某某的授意下,让社会人员张某丙冒充邮政银行领导,给张某某打电话拖延办理时限,后经多次催促,至今没有办理。

综上,被告人秦某某诈骗马某某和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张某甲的陈述,证人马某某、谷泽忠、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马某某提供的与秦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张某某提供的秦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高军彩

2020年520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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