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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河南省登封市******院(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在“淘手游”网络交易平台出售“神武4”游戏账号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照片、真实的“神武4”游戏账号密码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骗得购买账号款共计人民币7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莉萍

检察官助理:苏胜男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登封市**街**街**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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