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秦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村**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秦某甲使用QQ号125389****(昵称:让爱随缘)在一QQ群里加了刘某某为好友,后秦某甲虚构了一人物“秦某乙”,称秦某甲是秦某乙的表姐,“秦某乙”在太原铁路局上班,未婚,大同人,1986年出生。后秦某甲以“秦某乙”的身份和刘某某聊天,并发展为“恋人”关系,每次刘某某要求见面时,秦某甲都用“秦某乙”的身份以各种理由拒绝。从2010年至2018年,秦某甲用“秦某乙”的身份先后以给单位领导送礼、买东西没钱、父亲生病住院、开貂皮店等理由向刘某某骗取钱财,并让刘某某将大部分被骗钱款打到其丈夫武某某银行卡(62220205020********)里。被告人秦某甲和被害人刘某某均认可被骗金额为10万余元。侦查机关调取了2013年以后的打款记录,刘某某尾号为8762的银行卡一共给武某某的银行卡打款10次,金额54500元。刘某某尾号为2675的银行卡一共给武某某的银行卡打款3次,金额20000元。刘某某尾号为9543的银行卡一共给武某某的银行卡打款9次,金额6950元。另外刘某某给“秦某乙”的微信一共****,金额4447.76元,给秦某甲的微信****,一共4750元。经侦查秦某甲用自己的名义向刘某某借款20000元。后秦某甲偿还5000元。秦某甲骗取钱财后,一部分钱用于家用,另一部分钱用于给大哥治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永红
2019年5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及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