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86********,仡佬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住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5月25日向普某某租赁了位于本市五华区**路**巷**号**幢**单元**号房屋,租期三个月。后于2019年2月23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该房屋以每月人民币900元的转租给被害人吴某某,租期一年,并收取吴某某人民币11700元后逃匿。
2019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官渡区双桥村抓获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意见;6.辨认等录:人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两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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