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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3221981********,成都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单元**号。2014年10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2月,被告人秦某某编造自己能够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以非常优惠的价格购买铺面,但是要以秦某某的名义进行购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信任。后秦某某于2014年1月至2015年年底,先后7次诈骗谭某某人民币共计1698220元。经谭某某多次催促签购房合同后,2015年8月秦某某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私刻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及法人章等印章,与谭某某及谭某某侄儿陈某某签订购房合同。

2.2015年8月,被告人秦某某编造自己能够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以非常优惠的价格购买铺面,但是要以秦某某的名义进行购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并诈骗郑某某人民币12万元。

3.2013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编造自己能够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以非常优惠的价格购买铺面,但是要以秦某某的名义进行购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信任,并先后4次诈骗董某某人民币345448元。经董某某多次催促签购房合同,2015年8月秦某某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私刻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及法人章等印章,与董某某签订购房合同。

4.2013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编造自己能够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以非常优惠的价格购买铺面,但是要以秦某某的名义进行购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信任,并诈骗徐某某人民币345448元。2015年8月秦某某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私刻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及法人章等印章,与徐某某签订购房合同。

5.2013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编造自己能够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以非常优惠的价格购买铺面,但是要以秦某某的名义进行购买,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信任,并诈骗梁某某人民币296400元。

6.2013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编造自己能够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以非常优惠的价格购买铺面,但是要以秦某某的名义进行购买,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并先后5次诈骗王某某人民币468500元。

7.2019年12月,被告人秦某某编造自己在重庆市荣昌区经营两台出租车可以转让一半股权并每日支付150元经营分成,并采取伪造出租车合伙经营协议书手段,诈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65000元。

    2019年12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秦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犯新罪和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6月18日

附: 

1.侦查卷宗伍册;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换押证各壹份;

3.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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