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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5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秦某某通过“陌陌”软件与被害人陈某某结识。在二人交往期间,秦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自称其叫“沈某某”,系南京人,在淮北做红酒代理。2019年12月22日,秦某某谎称做红酒生意急需用钱向陈某某借款。当日陈某某取款5000元现金交给秦某某,上述钱款被秦某某用于生活开支。后陈某某多次要求秦某某还款,秦某某将陈某某微信拉黑。

2020年3月10日,秦某某亲属代秦某某退赔陈某某损失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内容、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 谦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光盘1份、物证1件;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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