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21日间,被告人秦某某使用手机微光APP平台以与被害人谈恋爱为名多次编造理由,诈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共计27700元,用于抽奖挥霍殆尽。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粉红色VIVO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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