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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邹某市**镇**村**号。2013年12月11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邹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四千元;2017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邹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邹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到邹某市长山镇**村朋友杨某某家借钱,见到杨某某的鲁******号面包车,产生了骗取面包车卖掉换钱的想法。当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再次来到杨某某家,趁杨某某不在家之机,对其父谎称杨某某同意借车给他,遂将鲁******号小型面包车开走。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到淄博市张店区**手车市场伊某某处出售时,伊某某联系车主杨某某核实车辆信息,杨某某得知后遂报警。经邹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鲁******号北汽威望面包车价格为12160元。

2020年7月29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体育场派出所工作人员将秦某某抓获。

2020年7月30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将鲁******号小型面包车发还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发还清单等;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邹某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骗财物返还给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防震

检察官助理:赵晓玉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邹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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