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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洛阳市宜阳县**镇**村,住洛阳市伊川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伊川县**镇******上班时与伊川县**镇**村村民杜某某结识,后秦某某以愿意与杜某某过日子为由,以支付离婚诉讼费、吃散伙饭、购买衣服、购买手机等为借口,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4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抓捕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工作说明、民事调解书等;2.证人石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军晓

张剑飞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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