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晋城市**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镇**村**巷**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栋**室。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秦某某冒充公租房房东与被害人靳某某加为好友,该谎称可以将公租房**栋**的房子转租给靳某某,让靳某某给其支付宝转账4570元,后将该笔款项挥霍;
2、2020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以能给被害人赵某某办理公租房过户为由,收取赵某某6000元钱,后该用另一微信(**)冒充公租房物业人员添加赵某某微信后,谎称能给赵某某办理过户,再次骗取赵某某7500元钱,后将该笔款项挥霍;
3、2020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秦某某以能办理公租房过户为由诈骗富士康员工马某某5500元、张某某6000元、上官某某11200元、赵某某4720元、张某某5000元、亓某某5500元、王某某5500元、刘某某5500元。
2020年7月23日,张某某发现秦某某的诈骗行为后,质问秦某某,并要求该退钱,不然报警,秦某某害怕,用诈骗赵某某等人的钱,退还张某某6000元、退还马某某5500元。
以上,被告人秦某某诈骗作案8起,诈骗金额共计554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转账记录等;
2. 证人范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靳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 焦伟亮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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