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2日,第二次自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17日,第三次自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2月2日,第二次自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秦某甲以编造本人是村支部书记、在上海干工程、因挪用公款被招远市纪委查处需打点关系,以及编造自己能通过关系给他人办理高级职称、办理退休和医疗保险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原某甲、原某乙(已故)、原某丙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秦某甲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一宾馆内被东营市东营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秦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原某甲、原某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秦某甲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强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散页材料一宗、视听光盘三张。
3、随文移送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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