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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以让被害人谭某某代还广发银行信用卡透支款并支付手续费为由,诱使谭某某还款后,立即通过操作手机银行APP降低了信用卡额度,致使谭某某无法将钱取出,诈骗被害人谭某某8000元。

2、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叶某某以让被害人乔某某代还中信银行信用卡透支款并支付手续费为由,诱使乔某某还款后,秦某某立即通过操作手机银行APP降低了信用卡额度,致使乔某某无法将钱取出,诈骗被害人乔某某10000元。

3、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叶某某以让被害人梁某某代还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款并支付手续费为由,诱使梁某某还款后,秦某某立即通过操作手机银行APP降低了信用卡额度,致使梁某某无法将钱取出,诈骗被害人梁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

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20422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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