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1********,汉族,大学本科,南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邓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于2009年在成都高新区成立四川**工贸有限公司,为了偷逃应缴纳的税款,遂联系被告人秦某某(南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约定由被告人秦某某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南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四川**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邓某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额的3.5%-5%不等的开票点子费给秦某某。邓某某安排熊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负责在秦某某处取票、支付电子费等事项,并给予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额的1%的好处费。据统计,2019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南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过中间人熊某某向四川**工贸公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张,其中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91张,涉及金额6613056. 53元,税额1124219.61元,价税合计7737276.14元,并按照票面金额价税合计的3.5%-5%收取手续费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畅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幢**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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