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号,现住重庆市**县**镇**路。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6月10日晚,周某甲(已判决,下同)在安吉县**街道**酒店因琐事与前台服务员勾某某发生争吵后对勾某某推打,勾某某老公马某某(已判决,下同)得知此事赶到酒店,并纠集被告人秦某某、陈某甲、何某甲(均已判决)、何某乙(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到现场,随后马某某通过电话叫周某甲到酒店欲帮妻子出气,周某甲纠集了李某某、张某某、左某某(均已判决)、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赶赴现场,后双方在**酒店门口发生打斗。被告人秦某某等人从何某甲车内取出木棒、钢管等工具与周某甲等人进行互殴,致使何某甲、左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何某甲伤势达轻伤一级程度。
被告人秦某某经亲属规劝主动到忠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鉴定委托通知书、病历资料、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行驶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羁押证明等;
2.证人周某乙红、何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陈某甲、马某某、何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竺炜
(院印)
附:
1.被告人秦某某(17**********)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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