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82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街道**楼**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9年4月2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被抓获,2019年5月22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转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曾于2019年9月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侦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同年10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2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经崔某某(另案处理)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东北体系),被告人秦某某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及徐某某(已起诉)等多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传销体系。至案发时,被告人秦某已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并从中获利。
2019年5月15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在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棋牌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银行流水、传销工资发放记录本复印件、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柱光
2019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壹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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