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等11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库垦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某县某村*号,住北京市某区某村。2011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7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某县某乡某村**号,住北京市某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任第二师某团某连党支部书记、指导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某镇某团某连某小区**号,住新疆库尔勒市某团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新疆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于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8197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任第二师某团党委常委、武装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新疆某县某镇某路**号,住第二师某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61972********,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第二师某团某路某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库尔勒市某公寓*单元*室。因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于同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某县某乡某村第**户,住址同上。2015年5月因殴打他人及吸食毒品被长治市某县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某市某县某乡某村某街*号,暂住北京市某区宿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某市某乡某村某委,住黑龙江省某市某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某市某镇某村**,住辽宁某市某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8月24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某市某县某乡某村东南街*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5日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某市某乡某村某委,住北京市某区某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吴某某、史某某、肖某某、申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董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中旬,第二师某团园*连、园*连拆迁户20余人,分四批次前往北京非法上访。同年5月19日,某团团长黄某某指派时任某团党委常委、武装部长史某某带领原某团园*连连长吴某某等7人赶往北京接访,同时第二师驻北京信访接待处值班的时任某团综治办主任肖某某配合接访工作组开展工作。

1、2015年5月20日左右,接访人员在北京市天坛医院附近发现上访人员陈某某,遂将其带回七天宾馆。2015年5月25日中午,被告人史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秦某某等人经共同商议并决定由秦某某雇用“黑保安”将陈某某带离北京实施看管,待找到其他上访人员后一并送回新疆。被告人秦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负责看管陈某某。

2015年5月26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提前告知七天宾馆服务员,警察执行公务,被告人秦某某、申某某、刘某某、于某某进入房间,将被害人陈某某带离宾馆,途中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殴打,并扣押其身份证、手机等随身物品。2015年5月27日20时许,到达山西某县某宾馆,陈某某被刘某某、于某某非法拘禁在*房间内,不得对外接触,不得走出房间,直至2015年6月3日,被害人陈某某被非法拘禁9天。

2、2015年5月28日,某团居民曾某某等14人在北京非法上访,史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经共同商议并决定将14名上访人员强制带回新疆,秦某某通过杨某某,联系了20余名“黑保安”,于5月29日6时许在国家信访接济中心将14名上访人员强行带上京B*****的大巴车。

大巴车驶离北京后,因多名“黑保安”提出不愿去新疆送访,要求返回北京。秦某某联系董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其京EB****九龙商务车雇佣10余名农民后,与京B*****大巴车在二广高速899km处汇合,秦某某得知未将上访人员手机、身份证等物品扣押,遂安排张某某不管采取什么方法必须把东西收上来,张某某上车,收取信访人员随身物品时,遭到拒绝,其使用车内的铁制液压杆对上访人员实施殴打,后将访民随身携带的手机、录音笔、身份证等物品收缴后交给秦某某。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三人头部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侧眼眶外侧壁、上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头皮挫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甲头皮挫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5年5月30日中午,张某某殴打上访人员之后,京B*****大巴车司机不愿前往新疆。秦某某便与董某某联系车和司机后,将上访人员分别押送到京E*****、京EB****两辆车上,同时安排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负责指挥山西农民看管访民,将访民的皮带、鞋子扣押,限制访民人身自由,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随意交流,不得在服务区休息吃饭,解手需得到准许后方可依次进行,并有保安看守,男女相同。直至2015年6月1日下午18时许,京E*****、京EB****两辆中巴车行至新疆马兰路段,秦某某将信访人员的身份证发还,以吃饭为名让信访人员下车后,带领保安人员迅速驶离马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辩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经共同商议后决定由被告人秦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雇佣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强制带离关押至宾馆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某受被告人秦某某的安排,对访民实施殴打,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秦某某受被告人吴某某的安排,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送访民回疆途中,采取多种手段限制14名访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融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于某某被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被羁押在第二师看守所;被告人史某某、肖某某、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