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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0********,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2017年10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和勰嘉苑小区北侧盗窃被害人柳某某蓝色解放汽车高栏3扇、高栏立柱3根、高栏横拉杆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

2、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板地营村委会办公房门厅和走廊盗窃监控摄像头2个、用铁皮制作的“板地营村”字、方钢2根、图书36本,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360元。

3、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板地营村被害人郭某某家大门口,盗窃其农用车后高栏腿子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0元。

4、2019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板地营村朱某某家门房窗户下停放的小货车车厢内盗窃面粉3袋,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00元。

5、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花语城小区红宝石宾馆门前盗窃奥博装饰公司架子管2根,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0元。

6、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碱场村赵某某家房后,盗窃宋某某的农改网用件包箍45个、 三角直担4根、杆卡子2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150元。

7、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焦家营子村富鑫砖厂内盗窃废旧轴承4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1元。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部分被动退赃,有劣迹,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宁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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