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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117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号。因盗窃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2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到新洲区邾城街**街菜场附近,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旁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及见证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邵**的证人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4.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盗车辆扣押发还情况及相关书证;6.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秦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建翔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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