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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号,2019年8月5日因盗窃被龙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凌晨5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巷*号*楼 ***房出租屋,趁该房门锁损坏,溜进被害人何某某的住处, 并将放在卧室内的一部红色OPPO牌手机、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盗走。随后秦某某将OPPO牌手机变卖,获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苗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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