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凌晨5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巷*号*楼 ***房出租屋,趁该房门锁损坏,溜进被害人何某某的住处, 并将放在卧室内的一部红色OPPO牌手机、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盗走。随后秦某某将OPPO牌手机变卖,获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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