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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号,捕前住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路过三亚市崖州区南滨施顿酒店时,发现施顿酒店对面的停车位上停放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车,被告人见四周没人,便将该辆电动车推走,当日1点10分许,被告人把电动车推到兴滨路六巷路口停放好,然后走到南滨花园门口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18元。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书 记 员:吉家逵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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