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2195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某某**苑**号**室。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新明西路123-1号陈师傅专业修脚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欧派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27元。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电动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悦源
检察官助理:黄艳洁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某某**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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