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2195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某某**苑**号**室。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新明西路123-1号陈师傅专业修脚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欧派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27元。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电动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悦源

检察官助理:黄艳洁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某某**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