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51********,汉族,文盲,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街道**居委会**组民房(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先后多次在宿迁市宿城区等地盗窃电动车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80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吾悦广场西侧,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
2.2020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宿迁市民丰银行总行南门西侧盗窃被害人陈某乙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元。
3.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宿邳路北侧张某某修理厂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压路机差速器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电动车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676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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