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容州**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因本案被留置,3月31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容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秦某某去到容县容州镇燕塘街红光养殖营业部门前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色新蕾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盗走(型号:TDM366Z;车牌号:玉林LP442;车架号码:108421530062121;电机号码:JY6Z06W16C08441C30FK)。经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60元。
二、2020年3月30日中午,被告人秦某某去到容县容州镇燕塘街72号门前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玫瑰金色小刀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盗走(型号:TDR037Z;车牌号码:玉林MG839;车架号码:200921637100062;电机号码:JYG09161000601)。经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秦某某处扣押被盗的电动车,已将电动车返还给陈某某。
综上,被告人秦某某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8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汉明
检察官助理:张斌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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