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秦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为给儿子筹集药费,去到本区大学城青蓝街有米科技大夏17楼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楼杂物室,趁该杂物室未锁门,入内盗走内存条1条、CPU1个、笔记本电脑1台、显示器2台后离开。
同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去到上址,趁该杂物室未锁门,入内盗走内存条1条、CPUI个、笔录本电脑1台及显示器1台后离开。
同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去到上址,趁该杂物室未锁门,入内盗走内存条2条、CPU2个、笔记本电脑2台及显示器1台后离开。
同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去到上址,趁该杂物室未锁门,入内盗窃内存条2条、CPU2个、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硬盘4个及显示器2台后离开。
盗后,被告人秦某某分两次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并用于儿子治病花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秦某某作案动机系为烧伤的儿子治病,且家属积极配合部分退赃,另有亲书赔偿协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秦某某在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以尽早返回社会工作,为赔偿被害人、为家人治病、生活提供经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3.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家属已提交人民币2000元作为赔偿,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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