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三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9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办事处**庄。因涉嫌盗窃罪,经禹城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19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禹城市公安局决定, 2019年7月19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有涉嫌盗窃罪,经禹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5月28日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实施盗窃,涉案价值为3832元。
1.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在禹城市城区绿城百合新城小区北区车棚处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的新日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现价值475元;
2.2019年5月27日至6月2日的某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禹城市绿城百合新城小区北门车棚处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追风鸟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现价值1140元。
3.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十里望镇商贸港**门市部盗窃被害人屠某某的赛鸽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现价值1417元;
4.2019年6 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十里望镇禹王街**电车维修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捷马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现价值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德价所评估字 [2019]1143号;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 ,应依法认定“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故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会荣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禹城市**办事处**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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