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初中肄业,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城**幢**号**室的**搬家公司员工宿舍,趁其前同事被害人韩某某不备,使用被害人韩某某手机向其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秦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韩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赔偿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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