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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2000********,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8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和谢某某(另案处理)到楚雄市开发区**路**巷道内(**小区第三排),盗走杜某某一辆绿色银刚牌大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900元。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和谢某某(另案处理)到牟某某**镇**小区外面“海量服装店”门口人行道上,盗走姚某某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秦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物品情况;4.价格认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价格;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概貌;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检察官助理:夏立荣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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