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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自建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我院批准,2019年1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银杉路处,趁被害人王某某将其玉骑铃牌电动车停放在楼下充电不备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经遵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3680元。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杨 焱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叁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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