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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镇浮居,因涉嫌盗窃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在良种场入户盗窃三次,共盗得现金人民币4,900.00元(1,200.00元;2,000.00元;1,700.00元);2020年9月下旬在新发乡章塔尔村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4,400.00元。盗窃现金合计9,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 王重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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