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0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9年11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3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到许昌市东城区**街**商场**服装店内,采取破坏衣物防盗磁扣后随身携带逃离现场的方式,盗窃店内全新待售的衣服六件(总价值946.7元)。
2. 2019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到许昌市东城区**街**商场**服装店内,采取破坏衣物防盗磁扣后随身携带逃离现场的方式,盗窃店内全新待售的衣服七件(总价值1953元),另有五件衣服(总价值1215元)的防盗磁扣已经被破坏未被带离。案发后被盗衣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昂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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