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解放区**西路**局**院**号楼**单元**楼**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解放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与政二街丁字口路北公路局门口非机动车停车位处,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蓝色雅迪牌自行车式电动车(无法作价)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2、2020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统建54号楼东单元楼道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杂牌自行车式电动车(无法作价)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3、2020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北角处,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踏板式电动车(经作价:35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3.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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