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号,住石首市**街道**街**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石首市城区,采取趁人不备的手段,盗窃作案三起,盗得电动车1辆、手机1部、二轮摩托车1辆及现金400元。车辆价值及现金共计人民币617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途径石首市绣林街道明珠大道人民医院侧门时,发现某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未锁,于是将其车子盗走。在换掉电门锁、尾箱锁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82元。
2.2020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和其朋友“响声”(另案处理)路过石首市东方大道帝豪酒店门前时,发现徐某某的一辆白色货车停放在酒店门前,遂将驾驶室内的一部华为畅享8手机盗走,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29元。
3.2020年10月22日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石首市绣林街道解放中路菜场门口,发现何某某停放的一辆银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的车钥匙没拔掉,秦某某便启动该车将其盗走,车内有装修工具以及400元的现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80元,1台红外线水平仪器价值148元,1台大艺牌16V充电钻价值人民币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华为畅享8手机、银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2.被告人身份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购车发票、发还清单;3.证人李某某、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徐某某、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书;7.指认照片、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又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灏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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