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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于2007年8月25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于2008年9月22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于2011年9月22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于2013年3月24日因嫖娼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5时19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烧烤店后面的巷子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与其朋友聊天之机,将张某某放在其朋友身边纸袋内的一部金色iphone XS MAX手机(价值人民币6020元)盗走,后以人民币1100元卖掉。

2019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福永街道福永大道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涉案赃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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