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秦某某,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镇江市京口区**园**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区**湾**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至本市京口区苗家湾路金江酒楼饭店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停放在此处的苏LF****轿车内女式手提包1只,内有人民币4000元和化妆品若干。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等;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辉

 检察官助理:宋同鑫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19686****)。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