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该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由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秦某某及值班律师孙震、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借用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过程中,冒用其身份,从该手机登录黄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利用平时交往中获悉的支付密码,分两笔从该账户中转出人民币40,000元(以下币种同)到其朋友单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然后向单某某谎称该款系自己的朋友转入。单某某随即将其中的39,000元转入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秦某某又让单某某从中提取35,000元现金交给自己,剩余的5,000元冲抵秦某某欠单某某的债务。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全部损失,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黄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用他人身份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必要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附:
1. 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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