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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55********,壮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19日被象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本院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穿山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到象州县**镇**街口被害人覃某某的手机店门口,趁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停放该处的牌号为象州7***1金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盗走,后将该车骑回自己家中存放,同月19日案发后电动车被追缴发还失主。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忠其

2020年6月15日

附项:

1.被告人秦某某现居住于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77524****;

2. 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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