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1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行政拘留,4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进入本市白某某**街**号**楼**超市内,盗取超市内的红牛2罐、八宝粥2罐和老干妈1瓶时,因被人及时抓获而未能得逞。
(二)同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市白某某新市街机场路1035号对出路段,盗得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内装有人民币1540元等物的挎包1个。案发后,上述人民币1430元等物已经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三)同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西区七巷2号附近,盗得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内装有人民币60元的背包1个,后在逃跑途中被人赃并获。案发后,上述赃物已经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四)同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市白某某棠景街金源小学大门对出路段,盗得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货车内装有人民币500元的皮包1个,后在逃跑途中被人赃并获。案发后,上述赃物已经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等物证;
2.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彭某某、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5.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杏华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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